心臟病人能否懷孕,取決于心臟功能和疾病性質。心臟病變輕,能勝任正常體力勞動,年齡不滿35歲者,可以懷孕。若心臟病變重,輕微勞動后便氣急、心悸,則不宜懷孕。孕婦若患先天性心臟病伴有紫紺的,胎兒流產、早產、死胎的可能性更大,先天性心臟病還有遺傳傾向,父母一方有“先心”,嬰兒“先心”的發(fā)生率是2%,是一般人群的6倍。先天性心臟病畸形嚴重伴有紫紺,風濕性心臟病重度二尖瓣狹窄,嚴重心律失常,亞急性細菌性心內膜炎及以往有過心力衰竭病史者,均不宜懷孕。
不宜妊娠的心臟病婦女如果懷孕了,應在懷孕3個月內作人流。超過3個月作引產,就有一定危險性,應在心內科和產科醫(yī)師密切配合下引產。若出現(xiàn)心力衰竭,必須控制心衰后才能引產。心臟病婦女若能事先征得心內科和產科醫(yī)師同意后再懷孕,安全系數(shù)就大得多。
懷孕后要定期產前檢查。在懷孕的頭5月內每2周查一次,5個月后每周查一次。紫紺型先天性心臟病及心功能較差者,應提前2周住院,以便仔細觀察、檢查,發(fā)現(xiàn)問題及時處理。必要時,分娩時由心內科和產科醫(yī)師共同觀察,以便及時處理出現(xiàn)的問題。